參與合作社經營方針、業務計畫及年度預算、決算的決定權,但以社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的合作社,此項權利,則委由社員代表代行。
選舉與被選為理監事或社員代表。但此項權利的行使,須具備之政府訂頒的「選舉準則」及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資格條件。
向合作社存借資金。
分配股息及交易分配金。
1.社員紀念品
2.社員子女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