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辦理入出社時,需於理事會議通過始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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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繳股金:須認繳合作社章程規定一定金額以上的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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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擔損失:合作社經營虧損或宣告破產清算時,除以公積金、股金彌補外,如有不足,須再按認股數額比例分擔保證責任倍數的金額,彌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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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守規章,須遵守政府法令及合作社章程的規定與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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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忠誠交易:須忠誠的與合作社經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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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負擔債務: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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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出讓社股:社員出讓社股或將社股作為擔保應經合作社之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