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條 |
本社為獎勵社員子女求學深造,藉以培植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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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凡入社已滿一年並已繳納股金壹萬元以上之本社社員或其直系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未經教育機關立案者不包括在內)符合下列標準而無第三條規定之情事者,得申請發給獎金,同一社員以申請一人為限,但同一父母各為社員時亦以申請一人為限。 | |
| (一)學業成績: | ||
| 高中(職)或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學期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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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行(或德育)成績:學期總評分七十分以上(乙)。前項所稱高中(職)以上學校不包括研究院(所)軍警學校及補習學校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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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發給獎學金。 | |
| (一)申請前一年存款積數未達貳萬元者。 | ||
| (二)申請前六個月在本社借款逾期未繳本息達一個月以上者。 | ||
| (三)申請發給獎學金之學生已享有公費待遇或已接受其他機關社團獎助者。 | ||
| 第四條 | 本辦法所定獎學金每學期申請發給一次,其申請及發給日期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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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廿日起至十月九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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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日期:第一學期:十一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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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每學期獎學金每名金額高中(職)為柒佰元,大專院校為壹仟元,受獎名額由社務會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比照高中(職),四、五年級比照大專院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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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申請獎學金之社員每次應填寫申請書一份連同下列證件送交本社審查 | |
| (一)前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包括學業、操行)。 | ||
| (二)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一份(應加註未取得公費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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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戶口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社員及其子女如戶籍不同,請各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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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獎學金由社務會審核後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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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審查合格人數超出第五條核定名額時由社務會依照下列原則重核之。 | |
| (一)按照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由高分者依次發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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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分數者以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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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申請人對本社審查核定發給獎金與否均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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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獎學金由本社編列預算支付,但第五條所規定之名額與金額視本社逐年預算情形,由社務會決議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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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獎學金發給後如發現有偽造變造申請獎學金之證件或已享有公費待遇者除追回其已領獎學金外,以後不得再向本社申請發給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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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報告社員代表大會,並呈到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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